1.要符合国家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推动教育和科研领域国际合作,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学术影响力和话语权。不得举办或承办不符合规定、缺乏实质内容、效果不明显的国际会议。中外参会代表的比例应适当,对于外方主办,我方承办或我与外方合办的国际会议,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2.原则上不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及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参加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如确有必要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外国部级以上政要、前政要出席的,须经教育部报外交部备案或报国务院审批。邀请国家领导人、正部级及以上外国政要或前政要的国际会议不得在线申报,需另文报批(纸质请示文)。
3.要严格控制会期、会议规模和会议规格。会议时间,包括报到和离会,应在五天之内。会期和会议地点应避免与国家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冲突。
4.在获得教育部正式会议批复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承诺举办会议、发布正式的会议通知或邀请。填报的拟对外承诺日期,应在会议正式申报预计获批日期后。如校内单位举办或承办国际会议,通过其他途径上报国家相关部委获得批准,请在办会前至国际处备案。
5.国际会议是属地化管理,如办会地点为外地,在正式申报会议时须在系统提交“当地外办批复件”扫描件。
6.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或接受其资助举办的国际会议,须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依法在会前到属地省级公安机关履行临时活动备案手续并在线申报会议时提交公安机关许可函扫描件。
7.会议的名称须用中文。不得为提高会议规格,随意使用“高峰论坛”、“峰会”、“国际论坛”、“世界大会”、“全球大会”、“高层会议”、“首届”、“第一届”等称谓。从严限制国际会议形成固定年会或例会的机制。只有中方和外方参加的双边会议,命名时建议不要使用“国际会议”或者“双边会议”,直接用“XX 会议即可”。
8.参会代表特别是主旨报告、主要报告代表,在国际社会相关学科领域中要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9.中国港澳台地区代表名字、单位和职称职务须用中文;国外代表的单位和职称职务应为中文,如若为官员或者重要组织负责人,也需注明翻译的中文名。